章 程
第一章总则
(名称)团体组织。
第1条 本法人名称为【
社团法人 日本河南总商会】,
英文名称为
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APAN(简称HCCJ)。
(地址)团体组织。
第2条 本法人的事务所设于日本埼玉县埼玉市。
第二章 目的及事业
(目的) 第3条 本法人的目的是作为日本和河南省的桥梁,为在日河南籍的华人华侨、豫商企业、以及其他与河南有关联的团体及个人相互之间能建立良好关系,进一步维护会员的权益,促进中日两国的经济交流和相互合作,同时也加强与世界各地华人组织团体之间的联系,从而为会员、相关企业以及地域经济的发展做贡献。宗旨为“以商养会,以会促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活动内容) 第4条 本法人为了达成以上目的,将开展以下内容的事业活动:
- 为会员提供商务、税务、法律及金融等各方面的咨询服务;
- 会员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的促进活动;
- 组织实施与日本华人组织、日本工商团体及世界各国的经济团体的交流活动;
- 组织代表团访问中国及其他国家进行考察及交流;
- 组织研讨会,演讲会,展览会等活动;
- 其他符合本商会目的的事业及活动。
以上活动,可以是在日本国内或者海外其他国家进行。
第三章 会员
(会员种类) 第5条 本法人有以下三种会员,由正会员构成一般社团法人以及一般财团法人法所规定的社员。
-
法人正会员:即依照日本法律设立,由河南籍或者与河南省有关联的华人华侨创办,经营,或者做法人代表的企业,和类似性质的社团。
- 个人正会员:即在日本从事经济以及类似活动,与河南省有一定关系的华人华侨个人(自营业主,作家,医生,学者,职员等)。
- 赞助会员:对本法人的事业进行积极赞助支援的企业和个人。不分国籍、地域、民族等。
(入会手续) 第6条 有意成为本法人的会员者,必须有2名现会员推荐,填写所定格式的申请表提交给会长,在得到理事会认可后才可入会,认可通知由会长签发。法人会员的代表有变更时,应随时向事务局提交报告。
(会员权利) 第7条 会员有参加本法人事业活动的优先权,各个正会员有一个表决权。
(入会金及会费) 第8条 会员有缴纳本会入会金及会费的义务。
- 入会金和会费金额以及缴纳方法与相应的变更,由社员大会决定;
- 在需要特别费用时,经社员大会决议,可征收临时会费;
- 成为会员后,及时是缴纳会费之前就提出退会的,也必须缴纳当年度内的会费;
- 以及缴纳的入会金和会费,没有退还。
(资格丧失)
第9条 会员在以下情况下丧失会员资格:
- 退会时;
- 被除名时;
-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
- 受到禁治产、准禁治产或破产宣告时;
- 法人会员解散时;
- 有总社员的同意时。
(退会) 第10条 会员的退会,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上通知,将理由书交予会长,并得到理事会的承认批准。
(除名) 第11条 如会员有以下情况者,经过总会的会员决议,商会将予以除名。
- 会员有违法行为,败坏本会声誉或违反商会章程的言行;
- 会费逾期一年以上未缴纳者;
- 有其他作为会员不恰当行为时。
但是,适用以上1项和3项除名时,在做出决议的商会总会上必须给予会员辩解的机会。对被除名的会员,未付会费的缴纳义务依然需要履行。
第四章 社员总会
(社员总会的组成等) 第12条 社员总会
- 有全体正会员组成。
- 前项的社员总会,即一般法人法规定的社员总会。
- 社员总会,分为定期社员总会及临时社员总会。
(社员总会的决议事项) 社员总会,就以下事项做出决议:
- 会员的除名;
- 理事和监事以及会计审计人的选定和解任;
- 章程的变更;
- 解散以及残余财产的处理;
- 事业活动计划的承认;
- 收支决算的承认;
- 入会金以及会费的分担标准;
- 法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有关运营上的重要事项。
(社员总会的召开) 第14条 定期社员总会,必须在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
临时社员总会,在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召开。
(社员总会的召集) 第15条 社员总会
- 除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依照理事会决议由代表理事召集。
- 总会员决议权中有10分之2以上决议权的会员在有正常理由的情况下要求代表理事召集总会时,代表理事应该在1个月内召集总会。
- 召集社员总会时,应该开会日的1周之前,以记载有法律规定必要事项的书面方式通知会员。
(社员总会的决议) 第16条
- 社员总会要在有决议权过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
- 社员总会的决议,除了法规以及章程规定以外,将以会议出席人员的半数以上 来决议通过。
(决议权的代理行使及其书面行使) 第17条
- 因为不得已的理由会员无法出席社员总会时,关于事前通知的事项可以书面或者委托代理人行使其决议权。代理人出席时,应事先向议长提交被委托权限的书面证明。
- 依照前项规定行使决议权的会员,被视同为上条规定的总会的出席。
(社员总会的议长) 第18条
- 社员总会的议长,由代表理事或者代表理事指定人员来担任。
- 代表理事发生意外事故时,在同一社员总会上选出议长。
(会议记录) 第19条
- 社员总会的议论事项,依照法规应该制作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必须由议长及2名出席理事中选出的署名人签字盖章。
第五章人事机构
(人事机构的设置) 第20条 本法人的人事机构如下:
理事:理事至少3名
监事:监事至少1名
本法人设置以下职务,依照理事会的决议从理事中选出及解任。
会长:1名(从理事中选出1名为代表理事,称作本法人的会长。)
名誉会长:1名
副会长:若干名
根据必要,可以设置顾问(若干名)。
(理监事的选任) 第21条 理事及监事需要是个人正会员或法人正会员的法人代表,依照社员总会的决议选任。监事也可以由非会员担任。
- 代表理事依照理事会决议从理事中选任。
- 选任理事时,理事本人以及其亲属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人士的合计数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现存人数)的3分之1。
(理事的职能及权限) 第22条 理事构成理事会,依照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能。
- 代表理事依照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代表本法人,履行其职能。代表理事以外的理事,可以作为法人法上要求的业务执行理事。
- 理事必须在每事业年度内在超过4个月的间隔2次以上向理事会汇报各自的职务履行情况。
(监事的职能与权限) 第23条
- 监事能够监督理事的职能履行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制作监查报告。
- 监事不论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理事和使用人报告业务执行情况,调查本法人的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
- 监事出席理事会,在必要时应该阐述相应的意见。
(任期) 第24条
- 理事以及监事的任期为二年,到2年内结束年度的最后定期社员总会终结为止;可以连任。
- 补选的理事或监事的任期,到前任的任期终了时为止。
- 理事或者监事在第20条规定的定数不足的时候,即使是任期满了或因辞职退任之后,在新选任的就任之前,依然拥有作为理事或监事的权利义务。
(解任) 第25条 理事或监事在以下情况下,根据总会决议可以解任。但是,监事的解任,必须有总会员决议权3分之2以上的多数表决。
- 由于身心健康的原因无法继续从事正常工作时;
- 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权利,或有不符合理监事职务之行为时。
(报酬) 第26条 在社员总会制定的总额范围内,可以对理事或监事支付一定报酬,其金额需要是依照理事会上制定的报酬支付标准计算的。
(交易的制约) 第27条 理事在进行以下交易时,应该在理事会上对此交易开示重要内容,等到理事会的承认。
- 为了自己或者第三方的利益而要进行的生意属于本法人事业的分类内容;
- 为了自己或者第三方的利益而要与本法人做交易;
- 利用本法人获得信息而独自从事的生意;
- 本法人为理事做债务担保的交易;
- 其他违背本法人以及理事利益的交易。
第六章 理事会
(理事会的构成) 第28条 本法人设置理事会。 理事会由所有的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权限) 第29条 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 决定本法人的业务分工;
- 监督理事的业务执行状况;
- 会长(代表理事),名誉会长,副会长的选定及解任;
- 决定重要使用人的选定及解任;
- 决定管理体制,为确保本法人业务正常进行;
- 其他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决议事项。
(理事会的规定) 第30条 关于理事会的运营事项,除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之外,可以由理事会制定理事会管理规定执行。
(理事会的召集) 第31条 理事会由代表理事召集。不过,代表理事空缺时或者代表理事有其他事故时,可以由其他理事召集。
理事会的召集人,应在理事会召开的7日前发出通知。
(理事会的议长) 第32条 理事会的议长由代表理事担任。
代表理事空缺时或者代表理事有其他事故时,在理事会上从其他理事中选出。
(理事会的决议) 第33条 理事会的决议,应该由与决议事项有关联理事之外3分之2以上理事出席,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但是,在达到一般法人法第96条要件时,可以视同为形成了理事会决议。
(会议记录) 第34条 理事会的议论事项,依照法规应该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代表理事及监事签字盖章。
第七章 事务局与干事会
(干事与干事会) 第35条 为完善管理本法人的事业内容,根据需要由理事会通过从会员中选出干事,组成干事会。干事长可以由事务局长兼任。
- 干事控制在3至10名以内;
- 干事的任期和理事的任期保持一致;
- 干事会由所有干事构成;
- 干事的任务以及干事会的运营管理等事项,由理事会决议另行制定。
(事务局与事务局成员) 第36条 为处理日常业务,本法人设置事务局。
- 事务局长由理事会推荐代表理事人任命;
- 事务局可以根据需要,由理事会通过后雇佣事务局成员;
- 关于事务局及成员的管理规定由事务局长制定。
第八章 资产及会计
(资产的构成) 第37条 本法人的资产,由以下几类构成。
- 设立时已拥有的财产;
- 会费及入会费;
- 捐助来的财物;
- 相关事业活动的收入;
- 拥有财产的增值收入;
- 其他收入。长制定。
(资产的管理) 第38条 本法人的财产管理,由代表理事负责,其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会计年度) 第39条 本法人的财政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到当年的12月31日。
(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 第40条 本会的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由会长负责在新年度开始之前制定,并经理事会决议。其修订也是一样。
前项资料在主要办公场所及附属场所要存放至会计年度结束为止。
(事业报告及决算) 第41条 本会的事业报告及收支决算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长负责制作,并经监事监查审核后,由理事会承认后提交定期会员大会通过。
- 事业报告
- 事业报告的附属明细表
- 资产负债表
- 损益计算表(纯资产增减计算表)
- 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计算表(纯资产增减计算表)的附属明细表
- 财产目录
以上资料在主要办公场所保管5年时间;章程及会员名簿一直保管在本法人的主要办公场所。
第九章 章程修订及解散
(章程的修订) 第42条 商会章程由社员总会制定,章程的修订需要在总会上由正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议。
(解散) 第43条 本法人的解散,需有社员总会的决议以及法律规定的事由依据。
(残余资产的归属) 第44条 本法人做清算时的残余资产,须经过总会的决议,捐赠给国家或地方团体以及公益社团法人有关规定第5条第17条所列举的法人团体。
本法人不能实施剩余金的分配。
第十章 其他
(公告方法) 第45条 本法人的公告,在本法人办公室公众能够看到的位置揭示。
(法律依据) 第46条 本章程没有规定的事项完全依照法人法以及其他法规的规定执行。